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卧龙保护区”)户外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卧龙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严防森林火灾,保证户外活动安全、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卧龙保护区区域内进行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条例,以及省、州及卧龙保护区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活动开展的区域,仅限于实验区且是卧龙保护区发布的线路,活动参与人只可在认可和发布的线路范围内进行线路申报,经审批后在审批的路线、范围活动,严禁超区域活动。
第四条 卧龙保护区区域内进行户外活动项目具体界定如下:
(一)各种徒步、健行、拓展运动、露营、自然教育。
(二)户外活动不包括科考、测绘、标本采集等项目。
第五条 在卧龙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户外活动的团队和个人以及协作员、向导员,除需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外,开展户外活动需提前向卧龙保护区申请,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签订森林防火、资源保护等协议,对活动中人身、财产安全做出承诺,取得持有户外活动许可,并在当地经批准备案的协作员或向导员的陪同下进行相关户外活动。
活动期间应接受卧龙资源管理局和其授权单位或组织的统一管理。户外活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如变更活动时间、路线、人员等,应当重新审批。
第六条 开展户外活动的申请必须事先向卧龙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填报以下基本信息:
(一)计划开展户外活动的时间、路线及活动主题;
(二)队伍人数并实名登记;
(三)队员联络方式;
(四)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五)卧龙户外活动线上和线下发布的固定申请表所表述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与及参与者在开展户外活动前须接受保护区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及人身安全等内容的行前教育。
第八条 开展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户外活动计划,并自行负责承担活动期间的安全。团体活动组织者需有相关资质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第九条 在户外活动中,如发生意外,户外运作团队或个人应及时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属地管理机构求助。
第十条 户外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户外活动因救援产生的费用由户外活动组织者或参与人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户外活动团队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备案登记的内容开展户外活动,并签订相关协议或责任书;
(二)不得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再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参与户外活动,活动参与人必须与申请备案一致;
(三)禁止在户外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五)不得猎捕野生动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保护区一草一木,严禁携带火种,严禁户外用火,保护户外活动区域的资源、环境和设施;
(六)遵守卧龙保护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卧龙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户外活动的团队或个人,在申请报告中只能最多同时申请两条路线进行户外活动,不得相互转让路线,也不得未经批准变更活动线路。
第十三条 在卧龙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户外活动的团队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配备当地专业从事户外活动的经批准备案的协作员、向导员。
协作员或向导员必须是经保护区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并持证上岗;户外活动协作员或向导员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概由户外活动的参与者承担,由活动参与者与协作员或向导员双方在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自行协商。
第十四条 户外活动应在申请备案的活动时间前结束。活动结束后,户外活动组织者、协作员、向导员应及时主动向户外活动审批者反馈或报告信息,超过审批时间未反馈信息或报告者一律视为违反本户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由于当地气象、不可抗力及公共安全的需要,卧龙资源管理局有权对户外活动的区域和时间实施限制性管制或开放,有权对活动路线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在户外活动进行中,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必须积极配合并接受辖区内两镇人民政府、资源管理局、旅游局、森林公安局和各保护站的监督管理:
(一)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户外活动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二)保护区管理局或两镇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对户外活动线路的管理及协同实施户外活动;
(三)旅游局负责对户外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并制定具体
的指导意见;
(四)森林公安局和各保护站负责对辖区内的户外活动实施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组织者、个人,有权限制、取消其在卧龙从事户外活动的资格(含本次和终生);
(五)户外活动的关联者应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终止其活动、限制或取消其在卧龙从事户外活动的资格(含本次和终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附件:1.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线路管理办法
2.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申请登记表
3.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承诺书
4.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备案表
5.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责任书
附件1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
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户外活动路线管理,促进卧龙保护区户外活动线路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卧龙保护区户外活动线路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卧龙保护区户外活动线路内进行的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户外活动线路的选定
第三条 户外活动线路由两镇人民政府协同资源管理局、旅游局初选,最终由保护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认定,并定期发布。线路的选定须在卧龙保护区试验区内,不得越界在卧龙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进行选定。户外活动线路选定要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区域。
第四条 凡在卧龙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户外活动的团队和个人,必须提前向资源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可在网上提出或现场提出,经审批同意后须签订森林防火、资源保护等协议,取得持有户外活动许可证书,到户外活动线路属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准许后方可进入申请的户外活动路线开展户外活动,未经审批的,任何团队和个人,严禁进入户外活动线路。
第三章 协作员或向导员的管理
第五条 旅游局对本区域内户外活动线路的协作员或向导员实施统一、具体管理。
第六条 协作员或向导员的资格证由旅游局组织培训取得,并持证上岗。协作员或向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了解卧龙户外活动线路的地形地貌、气候环境、要熟悉线路;
二是具备一定的户外活动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向导资格证书;
三是至少有3次穿越该线路的经验;
四是具备计划、组织、实施户外活动的能力及综合协调能力;
五是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六是具备户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协作员或向导员的基本职责:
一是遵守保护区管理局关于户外活动线路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是收集户外活动项目资料,确定户外活动队伍人数、分析人员结构,拟定户外活动计划;
三是确定户外活动后勤人员具体名单,安排具体工作;
四是检查和准备开展户外活动所需的物资和各种装备;
五是在户外活动开展前,在资源管理局登记备案,申报活动线路和前期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向资源管理局提交活动开展情况;
六是组织实施所申请户外活动,带领或协助队员达到预期目的地;
七是在开展户外活动中对危险情况作出快速应急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地时间向卧龙保护区地区从事救援工作队伍联系。
取得各级协作员或向导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旅游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协作员或向导员必须每两年到旅游局进行一次资格验审。验审时需提供两年内的户外活动经历和相关材料及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卧龙旅游局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在卧龙保护区从事向导的资格;不予验审其资格证书或永久取消其在卧龙保护去从事向导的资格,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是未经卧龙资源管理局批准私自带客进入户外活动线路开展活动的;
三是因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开展或外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是在户外活动开展中有甩客、宰客情节严重的;
五是在户外活动开展中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
六是资格初审不合格且不参加继续培训或逾期半年以上不参加资格初审的;
七是不如实申报活动路线、活动计划或私自改变路线、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户外线路属地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户外活动线路属地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户外活动线路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相关要求规定标明户外活动线路道示、道栏,设立景物、景点保护说明标牌,安放垃圾箱,满足户外活动的需求。
第十一条 户外路线属地管理部门在户外活动协作员或向导员的配备按照户外活动参与者5:1的比例进行分配。户外活动协作员或向导员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概由户外活动的参与者承担,由本次组织户外活动的协作员或向导员自行收取,费用标准由户外线路属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线路图:
附件2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
(2017年度) 审批编号:
组织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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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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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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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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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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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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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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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项目 |
度假观光□ 乡村民俗文化体验□ 拍照摄影□ 自然教育□ 山区健行□ 拓展运动□ 其它□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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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形式 |
机关单位□ 旅行社 □ 团体□ 个人□ 其它□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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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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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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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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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区域及线路 (附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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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阅知卧龙保护区户外活动管理规定 是□ 否□ ●是否在活动前对卧龙保护区政策法规等有所了解 是□ 否□ ●是否在活动前对所有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 是□ 否□ ●是否对此次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是□ 否□ ●是否有从事专业户外活动人员带队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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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 (资源管理局、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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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1:本表所指“户外活动”将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实验区区域内开展,并不得偏离申请线路;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需进入缓冲区、核心区的,需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出示相关批复文件。户外活动中请自觉配合和接受保护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未尽事宜,请参照《卧龙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违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声明2: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参加此类活动时,要以安全为第一原则。活动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将由申请人和申请团队共同承担。 |
||||||||||
咨询、应急电话: |
备注: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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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资源管理局、旅游局各一份备案.
附件3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承诺书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字 第 号
户外活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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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至 |
活动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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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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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组织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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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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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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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导员 (协作员)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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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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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人数 |
人(其中:男 人,女 人)具体名单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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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状况 |
|
人身意外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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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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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审批情况 |
|
活动线路 (运行计划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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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我在向卧龙自然保护区申请开展户外活动时,阅读并理解了下面这些条款:
一、关于户外活动的风险,放弃权利和免除责任
对于卧龙保护区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我已充分了解,并理解卧龙保护区的管理和服务不能避免活动之风险, ___________ (正楷签字和指纹),同意按下述方式约定,免除有关责任、以及放弃向卧龙保护区主张的民事权利并承诺如下:
(一)本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我知道户外活动具有已知的和不能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人身、财产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开展活动中的危险存在滑脱或坠落;被落下的石头、冰块或其他物体击中;天气改变等自然因素;寒冷带来的危险,包括失温,冻伤;动植物伤害等;自身身体状况;伴随着这项活动本身的身体反应(含高山缺氧);个人装备和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等。其他危险可能包括在没有医疗急救设备的偏远地区生病或遇到意外事故(含与他人发生的人身伤害)。我了解这里对风险的描述是不完全的,除此以外还存在无法预计的各种风险。
(二)我承诺放弃的民事权利:我明确同意和承诺将接受和承担这项活动所存在的所有风险。我对此项活动的参与完全是自愿的。如一旦出现风险所致事故,我自愿放弃有关可能与卧龙保护区相关的民事权利,不对卧龙保护区要求索赔和诉讼。
(三)我承诺自己承担的意外风险责任:我保证自己通过购买意外保险承担意外风险责任方式来避免在活动参与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或损失等风险,我同意自己负担有关的保险购买费用。
二、关于开展活动中应遵守的事宜
(一)我承诺自己严格服从卧龙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管理。我保证自己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户外活动的管理条例、办法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
1.按照备案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本次户外活动;
2.不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参与本次户外活动;
3.不在户外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4.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5.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毁坏;
6.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他自然标本;
7.保护环境卫生,对产生的垃圾、能降解的可以掩埋;不能降解的应带至有垃圾箱的地方投放;
8.按照规定在安全区域进行生活用火(应由协作员、向导员操作),做到人走火灭。在森林防火警戒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9.不做任何违背或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因团队或自己擅自改变行程、路线和其他违规行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全由团队或自己承担,并愿意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
(二)提示。我有充足的时间阅读并理解这份文件的全文,我同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并做出承诺。
承诺人签名: 电话:
领队签名: 电话:
(附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编号:
如遇紧急情况,请与: 联系,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附件4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字第 号
活动组织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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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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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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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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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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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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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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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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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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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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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健康状况 (附健康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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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线路 (附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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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形式 (附活动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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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资源管理局一份与申请登记表一并备案
附件5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责任书
四川卧龙国家级保护区:(甲方)
:(乙方)
为加强户外活动的管理,严格规范游客的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以及森林保护及防火行为,切实提高保护和防火意识,确保卧龙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安全,助推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同时须自觉遵守下列条款。
1.在我区进行户外活动须遵守申请、审批程序,未经申请和审批同意的一律不予进入,擅自进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因此导致野生动物或森林资源破坏或受损的,按本责任书第9条处理。
2.户外活动须遵守在保护区实验区规定和申请备案的路线,严禁进入缓冲区和核心区,擅自进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依法处理,并终生禁止参加保护区户外活动。
3.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条例,认真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切实履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义务,严禁违规用火、乱扔烟头、猎捕野生动物、不得破坏珍贵花草和古树名木等行为。对违反本条规定者,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一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按本责任书第9条处理。
5.做到保持林区内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乱堆垃圾,必须将垃圾带离林区放入垃圾箱(池)或垃圾处理站。
6.任何组织活动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需负责对游客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和森林防火的知识宣传,并全部承担其相应的不良后果。
7.户外活动都应接受卧龙保护区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加以阻扰。
8.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相关规定。
9.违反上述规定和管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此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11.此责任书壹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四川卧龙国家级保护区管理局 乙方:组织者/单位
(盖章) (盖章)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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