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卧龙工商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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