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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5-07-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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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内容

登记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其中,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登记。

(三)办理流程

1. 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申请。

2.审核登记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失业状况等相关材料,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中。

  3.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撤销其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联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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