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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发布时间:2015-07-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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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本州城镇户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人员。(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3)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4)按城镇户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户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因灾失地且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的申请后,核实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残疾人证》、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签署核实意见。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初审合格的报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再次核查相关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并退回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

3.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4. 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将登记证交社区(村)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本人。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作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处理,并在信息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中予以记载:

①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②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③终止就业要求,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⑤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⑥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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