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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资料

发布时间:2015-07-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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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者应当向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需要交费。

   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终局仲裁裁决或者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用人单位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劳动者应怎样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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