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我县城镇(农村)户口的困难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提出申请后需按按以下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通过 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后方可取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求及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手写申请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
4.下岗证(城市低保)、残疾证复印件;
5.重(大)疾病医院病历或医院证明;
6.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清算协议等证明材料(城市低保);
7.社保证、医保证复印件;8.低保承诺书。
二、村(居)委会
1.受理低保申请。城市低保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农村低保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保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2.通过入户调查、召开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评议;
3.将评议和调查情况在村(居)委会和村民集中地方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
1.审核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或《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户,在政务公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乡镇上报低保时间:
城市低保新增、减少、取消等低保变动情况的于每月1-5日报县民政局;农村新增、减少、取消等低保变动情况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报县民政局。我局在此时间进行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一不律不予接收
四、县民政局
1.审批、核发《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依据文件对城乡低保进行年度审核和提标扩面等工作;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下发“不予保障通知”。
4、县民政局指导年度审核,对群众举报的人员进行有针对行的调查。指导各乡镇低保工作。
城市低保年审原则上为:3月1日-6月30日
农村低保年审原则上为:10月1日-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