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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镇居民待遇

发布时间:2015-07-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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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待遇享受标准

(一)住院待遇

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下列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他城镇居民按以下标准执行:

1、起付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为85%,三级医院75%;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1.1万元。

(二)门诊大病报销:

1、城镇居民可申请病种: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4)结核病 

(5)肝硬化

(6)糖尿病

(7)冠心病

(8)高血压病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2、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肝硬化、高血压病、糖尿病报销比例为70%,1种病2000最高报销元/年,2种以上最高报销3000元/年。

3、恶性肿瘤放化疗报销比例为80%,最高报销20000元/年,慢性肾衰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报销比例为80%,最高报销30000元/年;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城镇居民在选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6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超过60元以上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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