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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办理

发布时间:2018-04-0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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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二、办事指南

前置条件:

暂住人员拟在城市市区暂住五日以上或在到达乡镇暂住七日以上的,应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五日内或在到达乡镇暂住地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办理程序: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1寸彩白底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按身份证照片标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员持户主的户口簿申报;

(2)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暂住人员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房东本人持身份证、房产证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或工地、工棚、工场、店铺、水上船舶等工作场所的,由单位或雇主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4)暂住在宗教场所的,由宗教场所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5)暂住在旅馆的,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申报登记;

(6)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7)监狱劳教机关批准外出或保外就医人员应持批准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2、审核合格后填写登记表或录入信息办理暂住证:

(1)签发暂住证;

(2)申请人当日领证。

三、申请材料:

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务工证明、单位统一造册申报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五、办理地点:

卧龙镇派出所户籍室、耿达镇派出所户籍室。

六、联系电话:

卧龙镇派出所户籍室(0837-6246785);耿达派出所户籍室(0837-6244076)。

责任编辑: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森林公安局 汶川县公安局卧龙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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