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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镇宅基地及建设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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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村民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宅基地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报镇政府审核;

(三)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卧龙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等进行审查、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卧龙特别行政区按户逐宗审批。

二、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次申请新宅基地;

(二)出租、出卖、赠予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其它情况。

三、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一)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必须按所在组、村、镇逐级申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建房占地面积、位置、平面布局、层数(含总高)、外观风貌等。

(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必须向镇政府缴纳20000(贰万元)保证金并签订建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设。此保证金用于建房占地面积、位置、平面布局、层数(含总高)、外观风貌、旧房拆除的保证。如果建设符合审批要求,验收合格则退还其保证金;如果不符合审批要求,验收不合格则没收其保证金,用于对新建房屋的整治。

(三)农村住房建设开工、放线必须在镇、村的指导下进行。

(四)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卧龙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五)严禁在集中安置点住房或原自建房上违规扩建和改造。如需扩建、改造,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责令恢复原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农户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837-624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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