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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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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发〔2017〕3号)精神,结合卧龙特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2017年,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帮助留守儿童父母知晓管理、照顾、保护和教育子女等法定义务。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要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的,督促其及时制定合适人员代为监护,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不具备监护能力或监护情况较差的,即使督促家长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相关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解、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责任

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提高监护能力。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政府报告。

(三)落实部门联动责任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检查、评估考核,指导、督促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社会组织做好发现报告、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监护监督、关爱救助、临时监护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联控联保机制和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定期排查制度;指导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要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继续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护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民委员会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相关部门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五)加强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

1.加强关爱阵地建设。要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寄宿制学校建设、改进和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能够入学需求和临时照料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乡村青少年教育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公共服务员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关爱保护工作对伍。由镇政府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着力推进“童伴计划”等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试点。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3.加强信息库建设。镇政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结对帮扶纸质信息档案,做好动态更新,每季度的更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留守儿童信息数据以民政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对外口径要保持一致。

(六)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3.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目标管理和考核力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女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及其他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形势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慈幼爱幼的传统美德,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的良好风尚,为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知。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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