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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改革宣传

发布时间:2018-04-0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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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早于1979年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确立了排污费收费制度,至今已执行近40年。但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与税收制度相比,执法刚性不足,人为干预较多,强制性缺乏,规范性不足,监管效率低,影响制度功能有效发挥。同时,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远远未达到污染物治理成本,远远低于国家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导致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引导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清费立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环境保护税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税遵循“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建立了正向减排激励机制和动态税额调整机制,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技术革新、清洁生产、规范处置、综合利用等治污减排措施。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五、四川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环保税法》第六条授权,201712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决定明确,四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六、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七、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方法和顺序是什么?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八、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九、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答:虽然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顺利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环保税法》未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环保税法规定了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答: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种减征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三、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四、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管理?

  答: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环保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保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十五、环境保护税从什么时间开征?

  答: 20181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

  十六、名词解释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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