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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考勤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6:23
来源:卧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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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镇、耿达镇人民政府、特区、保护区管理局各部门,投资公司:

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考勤考核办法已经区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816


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考勤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省林草局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卧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作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下同)的休假、出差及日常出勤考核

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一、日常考勤

(一)坚持考勤制度。在特区、管理局办公楼上班的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必须在办公楼指定地点进行上下班(共计4次)打卡考勤。两镇人民政府、交通局、各保护站、学校、医院、投资公司等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制订考勤管理办法,报区局审定后严格执行

(二)考勤统计。特区、管理局领导的考勤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部门)上个月考勤统计汇总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人事局,人事局负责收集、统计并公示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出勤情况。

(三)审批权限。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应按照程序报备,并告知党群工作部和行政办公室;特区、管理局副处级领导出差或请假,需特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告知党群工作部和行政办公室;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出差或请假,经特区、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特区、管理局主要领导;各单位(部门)副科级干部出差或请假,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特区、管理局分管领导;其他人员出差或请假5天以内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须由特区、管理局分管领导批。

(四)国家法定假期审批。工作人员请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假审批。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到医院就诊治疗的,凭医院和卫生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特区、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事假审批。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请假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七)遇特殊情况请假:若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在请示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本人返回单位(部门)上班后应尽快完善请假手续。

二、认定与处理

(一)迟到与早退

1.迟到与早退认定:按特区、管理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凡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到岗,或提前15分钟下班离岗,分别按迟到、早退处理。

2.迟到与早退处理:若当月迟到早退3次,扣发个人绩效工资200元,当月迟到和早退5次及以上的,扣发个人绩效工资500元。

(二)旷工

1.旷工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出差或假期期满后,无故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的;

4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按旷工1处理;

5)其它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2.旷工处理:职工每旷工1天,扣发个人基础绩效工资500元;一月内旷工3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个人奖励性绩效扣除1000元;一月内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个人奖励性绩效扣除50%;一月内旷工10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全部个人奖励性绩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其他规定

1.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事假超过15天,则在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30天的则在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3.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三、监督检查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建立考勤台帐,如实记录干部职工的出勤和请休假情况。

为保证本办法严格执行,由纪委办公室和人事与劳动保障局,定期不定期对全区局考勤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参与作假人及该部门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并扣发个人奖励性绩效10%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卧特护发〔201239号废止。

五、本办法由人事与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林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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