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卧龙特区 管理局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6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10:07
来源:卧龙管理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卧龙镇、耿达镇人民政府,特区、管理局各部门,投资公司:

现将《卧龙特区 管理局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628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36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卧龙全区政府性投资建设行为,维护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 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卧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卧龙辖区内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活动,除有特别规定 (应急工程、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卧龙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包括国债)的建设项目;

()专项建设资()(含移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地区发展资金) 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使用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等 的建设项目;

()特区、管理局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 特区、管理局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性 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复,参与初步设计报告审查,负责概算的审查和调整,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对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履行基本建设 招投标过程监督职责,依法受理相关招投标投诉;

()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督促参建单位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施工许可、报建、报监,项目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到岗及 履职等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合 同备案和履约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由汶川县建设行政部门管理;

()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进行审核,并协助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查,需要报汶川县等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审查的按程序办理;

()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林业行政许可”的审查,需报上级部门审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林草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自然遗产地保护影响的 审查,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查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由汶川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组织消防专项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组织对 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的评审工作,对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履行项目中政府采购部分招投标的监督职责,参与项 目竣工验收工作。按规定审核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开展建设 项目财务会计监督,下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有计划地对重大项目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标后管理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各项建设内容,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尽力避免在项目可行性论 证阶段就留下变更隐患,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和合同履行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投资责任追究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重大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立项审批,业主单位在招标前必须将预算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报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按《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小微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增项增量。除依法报批获得同意外,不得擅自调整工程增量。工程增量应当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建设业主单位认可,由建设业主单位按下列程序报批:

()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未超过合同价的10%(不含10%),未超概算,且有资金来源的,建设业主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和现行计价定额标准,核定工程量变更,确定新增工程单价及总控制价;

()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合同价的10%以上(10%),未超概算,建设业主单位应向卧龙特区、管理局书面报告,由经发、财政、监察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特区、管理局审核同意;

()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可能超过概算的,建设业主单位应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精神和要求,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并落实超概部分资金来源,经依法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由特区、管理局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使用。坚持按照“先评审,后拨付”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和审批流程支付到中标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工程项目前期经费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垫付,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由特区、管理局财政部门年初编制使用计划报特区、管理局同意后,统筹安排,待项目正式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后,纳入建设成本;

()原则上不实行工程预付款,个别工程确需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工程预付款应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10%,重大项目大金额的工程预付款可实行分次预付的办法,预付款首先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同时,原则上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采取保函方式的项目,不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累计支付不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并逐月扣回预付款;

()工程结算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工程结算审定经额,项目业主单位在扣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后,支付余款,质保金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退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现金的方式缴纳,按合同约定予以退付。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组卷移交特区档案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在10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报上级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下达后1个月内,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并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特区、管理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的;

()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未及时监督查处的;

()发现设计、地勘、监理、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纠正的;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 特区、管理局写出情况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发、财政等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不严的,虚报工程量的,未按规定支付项目资金的;

()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生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

()未按规定时间报审工程竣工结()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卧龙特区经济与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林雨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