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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卧龙特区、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7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7 15:21
来源:卧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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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镇、耿达镇人民政府,特区和保护区管理局各部门,投资公司:

    现将《卧龙特区、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7月修订)》随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726

卧龙特区、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3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全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414号)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卧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特区、管理局的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特区、管理局及其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卧龙特区、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为全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归口行政办公室管理,经济与发展计划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政府采购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区采购工作,承担自行采购的统一采购任务。

(二)审核采购文件,备案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中选公告和中选通知书。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进行备案。

(四)对各部门自行采购中须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采购资料进行备案。

第六条 卧龙特区财政局为全区政府采购的行业监督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督促采购人按照规范编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预算,并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审,协调列入年度采购预算。

(三)根据采购预算,审查核准或协助采购人报审核准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标准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依法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包括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监督采购过程,规范评审管理,处理供应商投诉。

(五)培训采购人员业务。

第七条 卧龙特区监察室为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察参与政府采购公职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力度,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

(三)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八条 两镇人民政府、各保护站、区局机关各部门、投资公司等业主部门为采购人。采购人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或报批。

(三)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四)报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五)报审政府采购方式。

(六)组织采购。

(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八)确定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告。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十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十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及归档。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如下: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小组、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商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及节能环保等政策、受理供应商的质疑询问答复、协助采购人开展履约验收、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国务院、省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资金来源,分别执行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公布的中央机关(京外)、省级机关、州级机关、县级机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每年由财政局负责向全区公布。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集中采购目录单项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实行分散采购。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分别交由中央、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达到各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竞争性磋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根据资金来源,达到各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达到各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照由低到高的报价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3.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依照由高到低的得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申请及其条件。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报国家林草局规财司、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二)申请报批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或本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的特殊性、不宜招标的原因和理由的论证意见等。

4.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还应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及其条件。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公开招标后无投标供应商响应或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的,采购人可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报国家林草局规财司、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二)变更招标方式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在中央或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网页公告打印件);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其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

4.拟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和理由,或本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的特殊性、不宜继续招标的原因和理由的论证意见等。

5.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批前应进行论证和公示。

第五章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九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或者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

(二)采购人应在编报部门或专项项目预算时,一并编报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三)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预算,对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核和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争取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根据金额标准向财政部门备案或者报批。

第二十一条 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和豪华采购。

(二)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或审批后,采购人严格遵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三条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提出合适的采购方式建议。

(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人按批次向财政局报批核准或备案采购方式。报批或备案要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或《政府采购备案表》,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采购时间、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论证等。已审批和备案的采购计划要及时采购,确保当年完成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公开招标流标,采购人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组织采购。采购人根据核准的招标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根据资金来源,在中央、省、州、县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组织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自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确定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必须需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代理机构的确定,必须在政府采购行业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资金来源,由采购人提出选取方式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从中央或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代理机构中选取,但指定代理机构的要说明指定的理由。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不免除采购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必须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专家论证,并根据资金来源将论证结果分别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确定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告。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应向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进行履约验收,否则,不得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履约情况经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负责采购文件(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六章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未达各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自行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和两镇、各保护站、机关各部门、投资公司自行组织的部门采购。

第三十五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组织形式: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5万元以上但未达政府采购各级限额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不免除采购人责任。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由采购人组织3名以上工作人员自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采购方式参照本办法非招标方式,即参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执行。

询价采购方式中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时间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其它必须严格按照询价方式采购。

第七章自行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编制采购文件。

(一)采购人根据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发布。

(二)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1.采购邀请(须包括采购预算);2.采购须知;3.采购需求;4.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5.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6.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7.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8.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9.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10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1.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12.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3.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1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15.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16.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17.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采取市场询价方式采购的可以不发出询价通知书,但是必须现场向供应商发出市场价表,市场询价表应该载明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项目编号;3.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5.供应商名称、联系电话;6.评审人员;7.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邀请供应商。

(一)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邀请供应商:

1.发布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取市场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直接到市场选取符合资质的供应商。

(二)采购人、卧龙采购中心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卧龙特区、管理局官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内容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卧龙特区、管理局官网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供货商应当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组建评审小组。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下称评审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业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业人员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业人员在政府采购行业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卧龙特区经济与发展计划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中临时抽调。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

第四十一条 评审。评审小组的评审,应当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卧龙官网公告。

(三)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卧龙官网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终止采购活动。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不得以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2家为由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二)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局处理,擅自处理的,其处理结果无效,并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三)采购二次未成功,经采购办审批后可改变原采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 采购结果。

(一)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卧龙官网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数量;2.供应商名称;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4.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5.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6.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二)结果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中选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及时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拒绝发送。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第八章应急采购

第四十五条 应急采购是指特区、管理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应急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经特区、保护区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应急采购以自行采购为主要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经请示部门分管领导和区局主要领导同意,即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十八条 应急采购的采购人应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面签字。

第四十九条 应急采购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履约良好并在曾经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供应商;

(二)应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特殊情况下,选择单一来源供应商时应提供情况说明。

第五十条 应急状态结束,应急采购活动完成10日内补齐应急采购审批手续,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

第九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卧龙官网或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送财政局备案。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质量,不得拖延、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第十章政府采购验收、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与计划发展局、政府采购行业监督部门、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验收,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入库登记后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特区、管理局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收集提供采购审批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供货单位发票、中选通知书等结算票据。其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供上述票据到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将自行采购的项目在特区采购中心报备后方可进行财务报账,并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

第十一章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局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二章违规情形处理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向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报告、监察部门通报,根据情况在卧龙官网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卧龙官网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卧龙特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自动废止。

附件:1.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行采购备案表(部门采购方式)

2.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采购审批表。

附件1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自行采购备案表(部门采购方式)

采购部门:

时间:            

采购名称

 

需求论证

 

资金来源

 

采购金额

 

采购日期

 

采购人员签字

采购中心签字

特区、管理局分管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政府采购审批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申请部门(签章):                      日期:

需求论证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技术参数

单价(元)

数量

预算总价(元)

1

2

3

4

申请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确定代理机构方式:

部门负责人:

特区、管理局分管部门负责人:

采购办负责人:

资金来源:

采购方式:

财务负责人:

                    

特区、管理局分管财务负责人:

采购中心经办人:

  

采购中心负责人:

备注:采购项目较多的部门,请另附表格作为附件,附件需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责任编辑:林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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